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08]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院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促进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使科研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争取科研经费、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对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处理并进行统计,科研工作量得分作为考核单位和个人科研情况及发放科研津贴的依据。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作为教师和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年度工作考核时的考核依据。由于学院工作安排致使教学工作量不够时,可以用科研工作量的超额部分等值换算成相应教学工作量予以补充,但科研工作量未达到额定基本工作量时,不能用教学工作量转换。教学工作量已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不能转换成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和《淄博职业学院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辑、译著)、教材等。 (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四)取得的国家、部委、省、厅局、市级、院级科研课题。 (五)各类横向课题及专利、成果转让等。 (六)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六条 科研论文的计分标准 (一)科研论文是指在有国家正式出版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等刊物。 (二)论文级别及分值
(三)论文字数(篇幅)及其计算系数
(四)论文被转载、收入目录索引的加分标准 理科:
“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R”(社会科学引文索引),“MR”(数学评论),“PA”(物理学文摘),“CA”(化学文摘),“BA”(生物学文摘)。 文科:
“SSCI”(美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五)其他增刊相应级别论文分值乘系数0.6。 (六)合作论文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第三名及以后的不加分) 2人 6:4 3人 5:3:2 第七条 学术著作的计分标准 (一)学术著作注重学术性与学术价值,不包括一般通俗性、普及性、知识性出版物。 (二)学术著作依据其实际内容,分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级别,有争议的可提请有关专家裁定。论文集主编、副主编均按编著编委计科研分。 (三)教材分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指定的规划教材),自编教材(个人编写的非规划教材,院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合作教材(若干高校、若干地区合作编写的教材)。 (四)学术著作总分值计算标准是: 总分值=字数(万字)×10×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 (五)不同著作类别的计算系数如下:
(六) 不同著作出版类别系数:出版社分国家级出版社与其他出版社。国家级出版社暂定如下几家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其他出版社的学术著作分规划出版(不需出版资助)与非规划出版(需要出版资助)两种,其出版类别计算系数如下:
(七)合作著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计分。 2人 6:4 3人 5:3:2 4人 4:3:2:1 注:1.合著人数超过4人时,计分比例由具体情况确定;2.与校外合著的书,只有外单位名称没有淄博职业学院校名的不计分。如果所有作者都未署单位名称,可以计分。 (八)该书著作有编委会(主编、副主编、编委),其分解计分标准如下:
1、若该职务人数不止一人,其得分值需除以人数。 分值=该书著作总分×职务类别系数÷该职务人数 2、若注明撰稿人具体完成章节的,其全部分值划分为二块,编委会与撰稿人各占其中1/2。 撰稿人分值=撰写字数(万字)×10×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1/2 编委个人分值=该书著作总分×职务类别系数×1/2÷该职务人数 3、专著撰稿人暂参照主编及实际情况分配计分。 4、特殊情况待定。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 取得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其计分标准如下:
(一)与校外合作,没有在立项文件上列淄博职业学院校名的纵向项目,有经费进院财务的按横向课题算,没有经费进院财务不计分。 (二)两人以上合作的项目,个人所得分值,原则上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情况分配。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将各人所得分及依据列入清单报教务科研处,以便复核。 (三)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项目,按同一级别一般项目计分。 (四)每年所得项目分为:总分除以该项目计划研究年限,项目进行中间检查不合格者不计分。 (五)未按期结题的科研项目按总分的50%扣分。 (六)子课题降两个级别计分。 第九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及累计获得的发明专利费、技术转让费按到院财务处金额计分,计分标准为:分值=金额(万元)×100 若该发明由课题组共同完成,各成员的分值、系数、计算办法参照科研项目分解计分方法。 第十条 获奖科研成果(包括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科研课题的获奖)的加分标准 (一)国家级:原分值的100%。 (二)省、部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原分值的80%、70%、50%。 (三)厅、局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原分值的60%、50%、30%。 (四)市级: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原分值的40%、30%、20%。 (五)院级获奖科研项目的计分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六)参加国家级学术研讨会并获奖,但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按市级标准计分;省级学术研讨会获奖,但没有正式发表过的论文,按市级标准的基础上再降10%计分;其他情况不计分。 第十一条 美术类作品的计分标准(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音乐类作品的计分标准(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 (一)优秀奖、鼓励奖等计分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一项成果多次得奖,以最高奖计分;同一成果获得更高级别奖励计分时,扣除前面已计的同一成果获得的分值。 (三)科研成果奖励依授奖单位的正式文件为准,只包括政府奖励,不包括学会、研究会等的奖励。 (四)上报有关部门评奖材料要经教务科研处同意,否则不予计分。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量按各专业技术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现有职称定额及类别系数划块计算。 第十五条 考核定额标准 (一)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计算:
(二)按照工作性质的类别系数:
第五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考核统计范围 科研工作总量的统计范围是该部门当年全部在编人员的科研成果,但下半年进校人员不参与当年考核,新调入人员在调入前的科研成果不在统计范围内。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参加考核人员在本年度内所完成的各种科研成果,由各部门审核汇总后,以部门为单位,将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科研处,由教务科研处核准登记,并按规定标准加以折算和汇总。 第十八条 考核时间、等级 (—)考核时间: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份进行。科研工作量的结算,从每年12月到次年11月。科研工作量的检查,每学期末一次。 (二)科研工作量的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良好或优秀者由学院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成绩按比例纳入个人教科研考核成绩中。 (二)个人本年度超额科研工作量的最终核定及其超额酬金发放,须与其上—年度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相结合。即:上年度如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则按本年度的个人超额工作量发放酬金;如未完成,则先将本年度的超额部分冲抵上年度的基本工作量的未完成部分,再根据冲抵后的正数余额发放酬金,两年为一个周期。 (三)科研工作量的计酬标准:工作量以内的,标准为1分3元;超额工作量的计酬标准为1分6元。 (四)对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不允许评优。 |